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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发布时间:2016-12-20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一方对婚姻有过错除外。分割方法包括:


1、 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分配,双方取得各自应得份额。


2、 价款分配


将共同财产变卖,将变卖所得款项进行分配,各自取得各自应得份额。


3、 价格补偿


一方取得共同财产,给予另一方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


具体财产的分割:


1、 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股票、债券、投资基金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有限公司股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 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5、独资企业投资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6、保险单


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离婚时,一般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二) 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法院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先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来源:民事裁判标准规范 主编:吴庆宝 俞宏雷 姚旭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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