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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6-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24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规定情形的除外。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的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而夫妻一方个人的债务指的是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实践中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特殊情形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此份遗嘱或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当视为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债务。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时还应注意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区别,应当区分夫妻一方的表见代理行为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如果第三人明确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无权代理仍与其订立合同的,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婚姻法》第47条第1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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