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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如何补偿

发布时间:2016-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在婚后仍属于购房人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也归购房一方所有。但,如果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偿还银行贷款的,对房屋的维护和增值作出相应了贡献,其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该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方式为:


非购房方就房屋增值部分享有的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额÷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额)]×婚姻期间房屋增值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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