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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16-12-19

 国家征收土地工作程序,是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步骤、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的活动。

 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向农民告知征收土地事项

 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征收土地方案报批

 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完毕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征收土地方案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批准事项。 

(五)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该宗土地征收工作。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六)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七)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的补偿标准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进行。

(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十)征收土地批准后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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