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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怎么维权

发布时间:2021-08-19

起诉“不当得利”,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李月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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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于某与林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十分要好。2020年6月,于某提出想和林某一起做生意,后二人商议合开自习室。由于开设自习室需要租赁场地以及采购办公用品,二人遂约定由林某具体负责办公室的开设事宜,于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林某转款共计7万余元,并备注“房屋租金、办公开支”等字样。后来,双方关系恶化,于某便要求林某返还该笔资金,林某拒绝。后于某以不当得利纠纷向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返还该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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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解读

被告林某在涉诉后找到我所委托了李**律师、韩**律师。在沟通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林某、于某系合伙开设自习室,并且林某已经按照于某的要求将所收款项用于租赁房屋、以及购买开设自习室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上。

鉴于本案于某起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在对案件经过基本的探讨之后,我们认为:原告起诉案由错误。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任何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一方获得利益并因此使对方受有损害的事实。本案中,二人系合伙关系,且案涉款项已经实际支出,因此不符合不当得利纠纷的构成要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二、另一方受有损失;三、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利益的获得无合法依据。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主张构成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对给付原因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认可收到原告所转款项之后,已经将其用于租赁自习室以及购买办公用品,以上均有相关证据支持。原告虽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占有该笔款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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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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