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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求还彩礼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8-08-16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讯   小红和小明本是夫妻,结婚4年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小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而另一边,丈夫小明却表示离婚可以,小红需返还当初结婚时自家给的彩礼。近日,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离婚案件,依法驳回了小明的诉请。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明于2014年经人介绍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小红认为小明对家庭和配偶不负责任,便以其与小明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并且没有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二人离婚。诉讼过程中,小明却要求小红返还彩礼才能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红曾于2016年首次起诉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产生裂痕。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没有和好,仍分居生活。现小红再次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予其二人离婚。

而对于小明主张小红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小红和小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曾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小明未举证证明彩礼的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返还彩礼。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小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如上规定,故法院对其返还彩礼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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