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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诉病妻离婚 法院依法判决不准

发布时间:2018-08-13

中国法院网讯 (张玉英)  原告王某不顾妻子身患疾病,不仅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反而第二次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之前没有充分了解,仓促登记结婚,婚后发觉被告时常精神异常,无故骂人、吵闹,持器械伤人,致使原告长期生活在恐惧中。原告虽多次为被告寻医治疗,但并未彻底改善。自2015年8月份起,被告离开原告处一直居住在娘家,双方自此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婚前原告知道被告身体有病,但当时病情稳定,意识正常,生活自理没有问题,两人感情很好。婚后因原告不让被告吃药,造成被告旧病复发。现原告起诉离婚不是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原告想逃避对被告的扶养义务。现被告因病正在治疗,被告的父亲年近70岁无力照顾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2年8月2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甚好,后因被告身患疾病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7年10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8年6月4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现被告身患疾病,原告作为其丈夫理应对生病的妻子生活上悉心照料,精神上多加慰藉,积极为其治疗,帮助其早日康复。原告不顾被告身患疾病,不仅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反而提起离婚诉讼,有悖伦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甚好,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后虽因被告身患疾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在积极医好被告疾病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是有希望和好如初的。原告虽主张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广饶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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