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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吗?

发布时间:2018-07-02

俗话说‘次债还钱,天经地义”.河源市龙川县男子邱某光却不这么想.他为了逃避债务,居然趁债权人外出买菜时,偷走自己手写的借条,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蒯 11 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无镜匝债他偷走借条销毁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 2014 年 6 月份至 2015 年 5 月份期间,被告人邱某光陆续向叶某英借钱,共计 17 万元. 2015 年 5 月 16 日,邱某光归还叶某英 4 万元,剩余 13 万元则写了一张借条由邱某光之妻邱某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

因邱某光无钱偿还,又害怕叶某英向他们夫妻追债, 2 0 15 年 5 月 27 日上午,邱某光在叶某英家居住期间,趁叶某英出去买菜,将其放在房间衣柜抽屉一个手提包里的 13 万元借条偷走并当场销毁冲进厕所。 20 巧年 5 月 30 日,叶某英发现借条丢失之后报警. 2015 年 6 月 20 日,邱某光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邱某光之子邱某波偿还叶某英人民币 3 万元,并取得叶某英的谅解。

法院:偷走借条构成盗窃罪

龙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光为了逃避债务,盗窃其写给债权人的借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邱某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回部分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 i 刽乍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邱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 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光不服,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偷走借条,从法律性质上,与偷走借条上所表明的现金数额是一样的,涉嫌盗窃罪。

借条,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

盗窃之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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