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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17-12-2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人民群众的收入也不断提高。民间借贷成为生活的常态,有的亲戚朋友之间借贷解“燃眉之急”。有的“闲钱”除了存银行,通过民间借贷获取收益也成了一部分人的投资方式。民间借贷同时也弥补了部分群众和微小企业的资金缺口。可以说民间借贷和我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但是民间借贷自发、纷乱、盲目、无序、隐蔽,极易引发纠纷。据统计,民间借贷案件已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纠纷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大类民事案件。

作为普通群众,如何依照法律规定在开展民间借贷时减少和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浅谈一下应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银行等)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融资信用形式。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是多少?如何理解24%和36%两个年利率标准?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利息不予保护”,由于国家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央行不再公布贷款的基准利率,为了案件审理,必须进行利率规定,因此新的司法解释结合原来的四倍基准利率政策,参照年6%的一般基准利率,规定了民间借贷年固定利率24%。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法律同时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涉及到非法集资案件中时如何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

和民间借贷往往伴生和交错的就是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非法集资一般需要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物、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形式多样,作为普通群众,防范非法集资一是不要被高额利息回报诱惑。二是注意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三是注意自己所投资金的去向和用途。

四、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据和签名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证据主要是借据。如何书写规范的借据,对减少纠纷,明确责任十分重要。一般来讲借据包括借款人,放款人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借款币种,借款时限,借期内的利率,逾期还款的利率,借款时间等。有担保人的还必须写明担保人姓名,身份信息,是普通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在借据上借款人签名以外的空白处,有签名或盖章,但未明确注明自己是保证人。按照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保证人的签名一定要明确写明“保证人XXXX”,减少纠纷风险。

(注:观点和资料来源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杜万华专委《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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