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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葛优躺,使用未授权的明星照片都可能成为被告!

发布时间:2017-09-25

去年夏天,出自1993年情景喜剧《我爱我家》里面的剧照姿势“葛优躺”表情火极一时,成为爆红于网络之上的表情包,被网友广泛用于微博、微信之中,甚至衍生出无数PS图片,借以表达自己的情绪。当然,一些企业的微信公众号也开始借势营销,故意利用“葛优躺”来吸引流量,借势推广自己的业务。

现在各种新媒体、自媒体风生水起,很多内容都采取“拿来主义”,殊不知这些行为面临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其中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中国法律对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法律对个人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是由《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总则》第185条还对英雄烈士的肖像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肖像是指自然人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运用摄影、绘画、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将个人形象在客观上得以再现。通常法律中的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关于肖像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使用权和维护肖像完整权三个方面的内容:

1、肖像制作专有权

肖像制作专有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制作或不制作自然人的肖像。依肖像制作专有权的要求,自然人有权决定制作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也就是说,擅自制作他人肖像的,可构成侵害肖像权。

2、肖像使用权

肖像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能,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本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这种使用既可以是自己使用其肖像,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其肖像,许可他人使用也是自己使用的一种方式;

二是本人有权阻止使用其肖像,即未经肖像权人许可,除为肖像权人本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任何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其停止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

3、维护肖像完整权

维护肖像完整权是指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损毁。肖像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其精神权益是首要保护的内容。不论何人拥有载有肖像的作品,肖像权人都有权阻止他人对其肖像实施损毁行为,例如有意歪曲或丑化沾污他人肖像的行为。因为对肖像的任何歪曲、丑化、沾污、损毁,都会损害肖像权人的人格形象。


如今,肖像权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以往的肖像权侵权案件,大多集中于传统媒体,诸如报纸、广告牌、电视广告等,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逐渐兴旺繁荣,广告市场占比越来越大,特别是新媒体、自媒体领域,已经成为侵权行为的重灾区。

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自媒体,不能随意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行为,如果使用的话,要经过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山东东标律所始终致力于打造透明、成熟的法律服务。东标律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始终践行用心服务、透明收费的服务理念,全力将优质卓越的法律服务理念渗透到每一服务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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