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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无偿代驾车辆所有人与代驾人之间为义务帮工关系

发布时间:2016-12-20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利益无偿代驾交通肇事的,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饮酒,请朋友郭某代驾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梁某受伤,交警认定郭某全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运行支配来看,虽然车辆饮酒,但其并非对车辆运行无支配力,车辆运行目的亦受车辆所有人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驾驶人驾驶车辆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车辆所有人回家,车辆所有人享有运行利益。驾驶人处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义务帮工的性质,张某作为被帮工人,其系代驾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无偿代驾纠纷中,无论是否存在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情形,因所有人对车辆具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49条适用的范畴,车辆所有人与无偿代驾人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见《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责任》(王友祥,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401/57138)。


点评:以往实务习惯将负全责或主责的肇事驾驶员纳入赔偿主体,本案从帮工法律关系角度解读无偿代驾人的责任,合法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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