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首页 > 普法知识 > 交通事故纠纷-2016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交通事故纠纷-2016年青岛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案件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6-12-2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二十九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统计数据】2016年青岛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5元,比上年增长8.6%。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比上年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0元,比上年增长8.4%


【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2015年青岛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370元×20年×赔偿系数(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九级的为20%,依此类推)


2015年青岛市人身损害(交通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807400

二级

726660

三级

645920

四级

565180

五级

484440

六级

403700

七级

322960

八级

242220

九级

161480

十级

80740



死亡赔偿金与一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相同,城镇的为807400元。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