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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赠与情人巨额财物 法院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21-06-30

妻子婚内出轨,赠与情人巨额财物,丈夫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物,堪称维权“教科书”。今天(6月28日),记者从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5年,俞某和妻子白某登记结婚。没过两年,白某在酒吧结识了男子尹某,两人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并同居。交往期间,白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方式多次向尹某转账,金额少则几百,多则上万,共计18万余元。

  不久后,俞某发现妻子出轨事实,要求尹某归还各种财物,三人因债务问题报警,最终尹某出具欠条10万元。事后,越想越气的俞某细细收集了白某支付给尹某款项的全部凭证及相关聊天记录,向建邺法院提起诉讼,声明原欠条作废,要求尹某返还27万余元(含白某向尹某转账18万余元及现金给付9万余元)。被告尹某辩称,18万余元中,有3万余元实际用于白某投资生意,否认收到现金9万余元。自己也向白某转账过2万余元,并提供个人消费记录,欲证实相关消费及借款均用于白某。白某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尹某再辩称,两人恋爱期间,白某从未告知她是已婚,白某给付款项是两人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及同居消费、投资等费用,且已实际支出消费完毕,他并未从中获利,且因白某存在婚外情,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白某在未经得俞某同意的情况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向尹某多次大额转账,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俞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白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尹某不当交往,违背公序良俗,故其转账行为应属无效。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以获利作为要件,尹某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虽然白某称其取现后,现金由尹某使用,尹某亦称其消费及借款均用于白某,但两人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均已实际给付对方或由对方支配。双方不当交往期间,存在相互馈赠礼物的情况,而非仅有尹某单方赠送,双方亦未就尹某收款后用于白某投资达成过投资约定,故尹某无权要求扣除投资款。白某累计向尹某转账18万余元,扣除尹某转账白某的2万余元后,其余16万余元尹某应予返还。

  南京建邺法院最终判决尹某返还白某、俞某16万余元,驳回俞某、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法官表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夫妻一方婚内与他人不当交往,有违公序良俗,各方应严守道德底线,共同守护家庭和睦。自由恋爱并非借口,擦亮双眼,谨慎交往,以防人财两空。

  (来源:《零距离》记者/刘舒 编辑/赵梦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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