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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法院判了,获赔11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1-02-06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人张某香被砸中后,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起身后不知所踪。张某香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某香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从2018年中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张某香被大狗砸中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这段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加上“高空坠狗砸人”曾入选2018年全国司法考试客观题,所以这场官司非常引人关注。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无法接受判决结果

据广州日报报道,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电子厂负责人目前并不在广州,也对法院的判决并不知情。

“为什么要我赔偿呢,这只狗跟我有什么关系呢?”这位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天台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无法接受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是个星期天,我们都没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这都好说。但是现在我真的想不通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他表示。

原告:希望判决结果能得到执行

拿到判决书后,张某香的儿子表示,并没有任何激动的感觉,只觉得一块石头落了地。“因为没有钱,母亲再也没有做康复训练,恢复的并不好。”他没有立刻把判决结果告诉家乡的父母,他想见到父母后再慢慢和他们说。“我是希望判决最后能够执行得下来。”他说。

原告律师表示,目前对判决赔偿担责认可,数额和承担责任人数不是很满意。等家属思考后,再根据家属要求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北京晚报微信公众号综合 @广州白云法院、广州日报

监制:童曙泉

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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