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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飞物砸穿玻璃房 他把整单元业主告了 民法典实施后,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1-02-01

一聲巨響,一樓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陽台陽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墜物,陽光玻璃房以及花盆等多處被砸壞。由於與高度可能造成侵害的業主羅某協商無果,胡某某無奈將可能造成侵害的該單元業主全部起訴至雙流法院。

1月26日,成都雙流法院採取社區法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該區首例民法典施行后高空墜物案件,法官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但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判決羅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非由該單元業主進行分攤補償。

一堂“公開課”

侵權人隻認賠部分損失

他起訴整個單元的業主

1月26日下午,雙流法院民一庭庭長黎莎法官走進西航港街道近都社區某小區,採取社區法庭方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民法典》施行后該區首例高空墜物案件。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審,當庭宣判,侵權人羅某在庭后第一時間向原告胡某某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良好的服判息訴效果。庭審現場即是事故發生的小區,多名群眾旁聽了庭審。

2020年8月29日凌晨2點,一聲巨響后,一樓的胡某某家中下沉式陽台陽光玻璃房遭遇高空墜物,陽光玻璃房被砸穿兩處,砸壞花盆三個。胡某某發現兩件高空墜物為磚頭和斧頭狀鐵塊。當日,胡某某與物業公司人員逐樓排查,發現唯獨隻有同單元羅某家中陽台有同批次磚塊,經多次協商,羅某堅持隻承認賠償磚塊砸壞的其中一處玻璃,拒絕賠償斧頭狀鐵塊砸壞之處。

同年8月30日,由於暴雨浸灌進陽台,胡某某家中一木桌遭水浸泡變形發生財產損失。在多次與羅某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胡某某將可能造成侵害的該單元業主全部起訴至雙流法院,要求賠償玻璃頂棚修復、花盆、木桌及保潔費損失共計5800元。

庭審結束后,法官還以現場“講課”方式就《民法典》中涉及高空拋物墜物的內容,向旁聽群眾進行了普法宣傳。

小區裡響法槌

判決侵權人承擔相應責任

而非單元業主分攤補償

雙流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胡某某家中財物因高空墜落物品導致損壞的事實清楚、証據確鑿,依法予以確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因其危害性大,為法律旗幟鮮明禁止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本案雖發生於《民法典》施行前,但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判決羅某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而非由該單元業主進行分攤補償的理由主要在於:

1、在2020年8月30日《接(報)處警登記表》中,羅某已經自認家中房屋前段時間因違建拆除,可能磚頭是從其家中掉落,且願意承擔胡某某玻璃頂因磚頭掉落遭受的損失﹔

2、根據微信群聊天記錄及胡某某本人陳述意見相互印証,事發時僅有一聲巨響,這排除了磚頭與鐵質榔頭型物品先后落下的可能﹔

3、根據拆除違章建筑的記錄,羅某家中在7月22日拆除違章建筑,其家中遺留有磚塊或是其他鐵質物品未及清理,具有高度的可能性﹔

4、根據舉証責任劃分規則,在胡某某提供的証據已達到高度可能性要求時,羅某未提供有效的反駁証據來証明其盡到相應管理、維護義務或者沒有拋擲物品的証據,理應承擔舉証不利的后果。

而對於胡某某所主張的損失,雙流法院根據損害物品的實際價格情況酌情支持3200元,但對於木桌損失及保潔費,由於木桌損失系事發后第二日頂棚浸灌所致,該木桌並非固定不能搬動,胡某某完全可以在事發后避免擴大損失。對木桌損失,胡某某負有全部責任,故不予支持,保潔費沒有舉証真實發生,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等相關法律規定,雙流法院在社區法庭上判決羅某賠償胡某某3200元,駁回胡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羅某侵權具高度蓋然性

單元其他業主無需分攤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審理並判決的雙流區首例高空墜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涉案金額雖不大,但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於高空拋墜物侵權糾紛,《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矯正了被廢止的《侵權責任法》在承擔責任方式時打擊面過大、有違歸責基本法理的弊端,而明確了應由侵權人依法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為例外的責任承擔方式。本案承辦法官的基本審理思路也是如此,在現場勘驗后,綜合全案証據,運用正確舉証責任劃分方式,認為羅某為侵權人具有高度蓋然性,故判決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非由該單元的其他業主分攤。

但同時,承辦法官也注意到胡某某關於木桌的賠償主張,屬於其自身沒有及時止損導致,故沒有支持,這也符合公平原則。(黎莎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張肇婷 圖據雙流法院)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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