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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驻 泰安:市民拖欠支付购车款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发布时间:2020-10-13

泰安:市民拖欠支付购车款 法院判决“限期支付”

齐鲁网泰安频道

打了欠条把车骑,拖欠购车款懒着不还。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某“限期支付”支付拖欠原告孙某的购车款,充分保障了孙某的合法权益。

“孙经理,车我先骑走了,先给你800元,剩下的钱我给你打个欠条,过两天就给你送过来。”据了解,孙某经营着一家电动车店,2020年3月,被告李某来到孙某的店内欲购买一辆价格为3500元的电动三轮车,李某以出门匆忙,身上只带了800元为由,在支付了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将电动车骑走。随后李某又以同样的理由来到孙某店内再次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共计欠孙某购车款6400元。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却一直未曾将欠的购车款归还,孙某多次向李某索要购车款,李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孙某只得将李某诉至法院。

经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车,原告提交欠条证实被告欠付其购车款6400元的事实,该欠条记载内容清晰明确,被告欠付原告购车款应及时偿还,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购车款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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