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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第三者财物 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20-10-10

陈艳(化名)发现丈夫曹飞(化名)行为怪异,接电话、聊微信避着她,甚至以出差、会友等借口频繁离家,并且一走就是十天半个月。陈艳顿生警觉,便一路尾随,将曹飞与“小三”吴兰(化名)堵在了出租屋内。“人赃并获”之下,曹飞不得不承认了其婚内出轨的事实。

原来,家住南通的曹飞因为工作原因来到淮安某地,后与吴兰相识,在与其频繁交往中心生“歪念”,两人最终发展成“恋人”关系。为方便交往,便在某小区内租了一间房屋开始同居,并保持不正当关系近一年。在此期间,曹飞为了保持两人正常生活并达到取悦吴兰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汇款33000余元。

今年3月,陈艳一纸诉状将曹飞、吴兰告上了法庭。陈艳诉称,其与曹飞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并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被告曹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且两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两被告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吴兰返还曹飞给付的财物33000元。

而吴兰坚称自己对曹飞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虽然曹飞向其转账3万余元,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开销也非常大,自己并未因此得利,且自己曾经怀孕,也是受害者,在得知曹飞已婚后便断绝了往来,因此不同意返还款项。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陈艳与曹飞于2005年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18年,曹飞与吴兰相识进而发展成“恋人”关系,2019年初两被告租房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曹飞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吴兰转账共计33000余元,2019年被告吴兰怀孕,经鉴定,胎儿与被告曹飞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两人在同居期间确有共同生活所负开支。

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处理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被告曹飞在与原告陈艳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吴兰不正当交往,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被告曹飞未经原告陈艳同意,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被告吴兰,损害了原告陈艳的财产权益,并有违公序良俗,最终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结合两被告同居期间确有生活开支等情形,该院酌定被告吴兰返还原告陈艳15890元。

孙晶晶武国进

(文章来源: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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