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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出租却被损坏 房主诉至法院,租客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9-07-11

黄三角早报710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胡星红 刘楠) 租了房子却未按照约定缴纳水电费、物业费,还拆走房内的家具等。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租客孙某支付拖欠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20176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孙某租赁林某的房屋至2018530日,年租金18500元,由孙某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因使用房屋产生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林某发现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电费、水费、物业费6338元,导致林某房屋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屋内的衣柜、床、置物架等家具被孙某拆走,经林某要求返还后,反复拆装已导致家具破损严重,且仍有大量孙某的物品放置在房屋内。孙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林某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孙某应当负担租赁期内的物业费、水费、电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上述费用,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租赁房屋,负有保证租赁房屋内设备、设施完好之合同义务,其将原告林某所有的物品损坏,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乱象频发,但作为有素质的租客,要时刻提醒自己不仅要履行合同义务,更要爱惜他人的财物,保持环境整洁,这是每个租客该有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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