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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借钱不还 幸亏女子当初这个动作,法院这么判!

发布时间:2019-06-04

女子借给老乡钱,对方迟迟不还,幸亏女子当初拍照留证,最终在没有给付资金的银行流水,以及借款人、保证人均不到庭等不利情况下,要回了这笔钱。

女子借老乡钱时拍照留证

2017 5 22 日,市民李国(化名)向高女士借款 10 万元,借期半年。高女士有一个定期 8 万元的存折,还不到期,当时李国让高女士提前支出来,并承诺多给一些利息。

由于是同乡,碍于面子,高女士便与李国一起到银行将钱取了出来,高女士当时还带了 2 万元现金。李国拿到钱后,为高女士打了借条,明确借款 10 万元,半年偿还,利息 1 万元。由于没有转帐记录,高女士手持现金,李国手持借条,两人站在一起合了影。同时李国的朋友陈某、杨某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

转眼过了半年,李国称生意赔了,借高女士的钱不能按期偿还,但可以为高女士重新打一张借条。高女士持借条咨询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王金海律师说,见证人仅仅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保证的意思。

2018 1 23 日,李国重新为高女士打了一张借款 11 万元的借条,并注明 2018 7 月底之前全部还清借款,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李国的朋友陈某、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由于 2018 1 23 日高女士并未给付李国钱,担心重新打的借条没有资金来源佐证,为保险起见,高女士把原来的 10 万元借条复印了一份,并与借款人李国、保证人陈某、杨某站成一排,让借款人李国手持新借条,四人一起合了影。

 

借款人保证人均不到庭

转眼到了 2018 8 月份,借款人李国不再露面,电话也不接了。保证人陈某、杨某称,可以证明李国向杨女士借款 10 万元未还,但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钱不是他俩用的,所以他俩不需要向高女士还钱。

无奈之下,今年 4 月份,高女士又委托王金海律师将借款人李国,以及保证人陈某、杨某起诉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国偿还借款 11 万元,自 2018 1 1 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令高女士没想到的是,借款人李国,保证人陈某、杨某都拒接法院的传票,法院依法公告送达。

今年 5 29 日,公告期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尽管高女士手持的立 10 万元借条复印件出借时没有银行转帐流水佐证,但高女士拿出当日提前取款 8 万元的凭条,还提供了当日高女士手持十摞现金,李国手持借条两人站在一起合影的照片,主审法官认定高女士履行了 10 万元金钱给付义务。对于 2018 1 23 日,李国重新为高女士打了一张借款 11 万元的借条,虽然当日没有任何金钱给付凭证,但高女士提供了与借款人李国、保证人陈某、杨某站成一排,让借款人李国手持借条,四人一起合影的照片。主审法官认定高女士提供的新借条的真实性,同时认定陈某、杨某自愿对李国借款 11 万元的保证责任。

法院判借款人偿还 11 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开庭时借款人李国,保证人陈某、杨某都拒绝到庭,而高女士提供不了向李国转帐 10 万元的银行流水,但高女士提供的借条、照片能够证明高女士向李国出借 10 万元的事实。对于 2018 1 23 日李国重新为高女士打了一张借款 11 万元的借条,其中 10 万元是本金,1 万元是利息。因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 的法律规定,这 1 万元利息自李国重新打借条时记入本金。

开庭后经合议庭合议,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判决李国偿还高女士借款 11 万元,并自 2018 1 1 日起,到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时还判决陈某、杨某对李国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李国追偿。

王金海律师说,由于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仅有借条,没有给付资金的银行流水就无法证明履行了出借行为,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出借人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高女士"先小人、后君子"的作法非常聪明,由于证据充分,借款人想赖也赖不掉。半岛晨报、39 度视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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