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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办厂借债 妻子有义务偿还吗? 海安法院判决:要还

发布时间:2018-07-31

南通网讯 吴某、史某是一对夫妻。在过去10年间,吴某以投资办厂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钱某借款共计900万元。可是后来,吴某无力偿还这些借款,钱某遂将吴某夫妇诉至海安法院。那么,吴某的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这些款项?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当初借钱时,吴某在借条上载明了本金、利息和借款事由。立字据后,钱某即履行了交付钱款义务,吴某对此予以确认。庭审中,钱某陈述,其曾在史某的带领下参观对方公司,参观结束后还一同吃饭。前后长达10年间发生的高达900万元的借贷关系中,有不少往来是使用吴某提供的史某的银行卡。仅2016年一年,使用史某银行卡的款项达到600万元。

吴某辩称,其向钱某借款900万元未用于家庭办厂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其向其他企业、个人放贷,出借款项因他的债务人停产等原因,现已无法收回,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史某则辩称,她仅是该企业的挂名股东,案涉借款是吴某一人经手的,借条上没有她的签字,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为名义发生的借款行为表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经营的合意,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因此有理由相信借款行为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和实行,夫妻二人参与程度、形态的不同,不影响合意性质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符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被告史某应依法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吴某、史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钱某借款900万元,并偿付利息。

记者冯宏新 通讯员储慧文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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