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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出资给情人买车 法院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18-07-31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于忠洋)张女士偶然得知丈夫赵某瞒着自己,花20万元给他的情人小王购买一辆丰田轿车。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丈夫赵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20万元。近日,密云法院审理此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和丈夫赵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赵某向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刷卡支付20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并将该车交给其情人小王使用,车辆亦登记在小王名下。

对于张女士要求确认其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20万元的诉求,赵某不持异议,小王则认为当时赠与的是车辆,并不是购车款,因此只同意返还丰田轿车。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某将购车款20万元支付给某汽车销售公司用于给小王买车且该车登记在小王名下,而非将原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车辆变更登记在小王名下,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赵某赠与小王的是购车款,而并非车辆。

关于赵某与小王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审查,法院认为,赵某的赠与行为是未经张女士同意的对夫妻大额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小王在接受赠与时并非善意第三人。因此,赵某赠与小王购车款20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小王应当将取得的款项返还给赵某和张女士,鉴于赵某与张女士为夫妻关系,且赵某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故法院对张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返还购车款不持异议。

综合以上理由,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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