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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踢球时因一个动作致12根肋骨骨折,向球场索赔20万

发布时间:2019-08-13

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记者 方力 通讯员 金真法

宁波的谢先生有空就会跟朋友去收费足球场踢一场球。

去年5月,谢先生踢球时一个激动,把自己吊挂在球门框上,没想到球门没有固定,谢先生和门框一同倒地,门框正好砸在谢先生胸腹部,他的12根肋骨因此骨折。后来谢先生将足球场地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诉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近日,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谢先生承担60%的责任,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因踢球时一个动作,导致自己九级伤残

今年34岁的谢先生是宁波镇海人,他在少年时爱上踢足球后,一直把这个爱好保持到现在。2018年5月,谢先生应朋友邀请到镇海某体育公园收费足球场地踢5人制足球。

踢球时,谢先生心情大好,在球场上来回奔跑后,他为了减速,便用手吊搭在足球门框上,人随之“悬挂”在门框上。

这个球门是5人制足球用的小球门,也没有固定在地面上,根本无法承受一个身材壮实的成年男人的体重和速度惯性的冲击力。

谢先生重重地仰面摔倒在地,球门随之压在了他的胸腹部上,他随即发出一声惨叫。

谢先生当即痛得不能动弹,一起踢球的同伴们都吓坏了,立即将他送到医院。

谢先生被诊断为12根肋骨骨折和肺气肿,共住院11天。后经鉴定,谢先生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为5个月,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2个月。

之后,谢先生也多次与管理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一直谈不拢,于是谢先生将该公司告到镇海法院。

法院为啥这么判

谢先生认为,管理公司没有固定足球门框立柱,才导致他受伤。因此,他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0万余元的80%,即20万余元。

足球管理公司答辩称,足球场的球门是移动式的,确实没有固定,但这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且球门框上有不得攀爬的警示语,谢先生当时已踢了半个小时左右,是必定能看到该警示标语的,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且谢先生也应该知道用手悬挂在球门上会造成球门倾倒的后果,因此受伤的后果是他自己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经常参加足球运动,应当知道悬挂在足球门框上的行为并非足球运动的常规动作,也应当知道悬挂在足球门框上可能会导致受伤的后果。

谢先生悬挂在足球门框上的行为是造成足球门框倾倒和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涉案的足球场地是对外有偿出租使用,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足球管理公司也应当知道足球是一项对抗激烈的运动,有一定的风险性,应更加审慎地预防、消除足球场地、设备自身存在的风险。

但管理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涉案的足球门框上明确标明“后压板与场地必须固定”,而管理公司没有固定,这导致了谢先生的受伤。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危险消除的义务,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经营管理足球场地的公司赔偿谢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来源: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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