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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职工集资购房享红利 七位“元老”退休不愿退股

发布时间:2016-12-21

13年前,24位职工集资购房,租给所在单位作办公场所,单位把租金分配给员工来增加福利。然而,7位老人退休后不愿退股,在名义房主将房屋高价出售后,他们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出资款和支付房屋差价。经松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名义房主张先生返还7位老人出资款各2万元,并分别给予5000元的补偿。

今年68岁的李大伯原本是某设备公司的员工,2001年从公司退休。在1996年,公司老板张先生为给每个员工增加福利,于是和李大伯在内的23位员工一起,每人出资2万元,以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房屋。然后,公司租用了该房作为办公场所,每月的租金分配给这24个人作为红利。他们签订的集资购房协议中,还约定当合伙人因退(离)职、除名、调动或者意外等原因,脱离公司时,即作为自然退股,退股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名义户主办理退股并交出本协议,退股当月起正式终止股红的分配,退股本金按入股金额原值如数退还。

20012007年期间,李大伯和其他6位同事相继退休。但退休后他们未按约退股,仍享受红利。而且随着物价的上涨,这每月的红利从原本200多元涨到400多元。这对于已退休的李大伯等也是不错的“外快”。然而,200812月,当初约定的名义房主张先生发函给7位老人,要求他们在1个月内办理退股手续,届时将本金退还,此后将不再发放红利。李老伯等当然不愿放弃“外快”,坚持不同意退股。不料,今年2月,张先生以近百万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李大伯等人认为房屋他们也有份,转让房屋的差价应按比例分配给他们。为此,李大伯等7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返还出资款各2万元,并按比例支付房屋转让后相应的差价。

在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认为,根据协议,原告李大伯等7人在离职后已经自然退股,故不同支付转让房屋的差价,但对于原告的出资款愿意返还。

经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某设备公司为职工福利而发起了集资购房的合伙行为,并签署了集资购房协议。集资购房协议中约定只要脱离公司,就自然失去了合伙人的资格,不再享受公司的该项福利,退伙时将出资款返还。原告等7人分别于2001年至2007年离职,按协议约定即作为自然退股,但原告等人未办理退股手续,被告也继续发放红利,双方的行为可视为对原告合伙人身份的延续。但2008121日,被告向原告等人发出了退伙手续办理告知函,已明确告知原告限期一个月办理退股手续,故200911日起原告等人也不再是合伙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转让的差价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庭审时,几位老人的情绪比较激动,言词间也颇为激烈、固执。考虑到他们的情绪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官竭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被告表示愿意在返还原告李大伯等出资款的同时,分别给予7位老人5000元的补偿,本案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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