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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股权换欠款 千万元纠纷完美收官

发布时间:2016-12-2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上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到审监庭庭长的办公室,将锦旗和两封写给院长刘玉顺的感谢信郑重地交给庭长李俊,以此衷心地感谢法官成功化解了他们之间的恩怨,并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平等保护。而在一年半前,正是这两位当事人,也是在四川高院审监庭,为一桩股权借款纠纷案件,剑拔弩张。

 

    两位当地名人的“较量”

 

    这两位当事人一位是成都市知名女民营企业家邵素清,另一位则是知名的川剧演员、四川中弘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余开源。双方之间的诉争从2005年开始,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再审,最终上诉于四川高院。

 

    19998月起,邵素清多次借款给中弘公司及其下属的成都艺术职业学校。2004927日,双方就前述借款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确认中弘公司尚欠邵素清本金989万余元、利息438万余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和金额分别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50万元;20041015日之前支付150万元;同年1030日之前支付150万元;同年1230日之前支付400万元;20051030日之前支付300万元及该款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利率8%的资金利息;20051130日之前支付378万余元及该款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利率8%的资金利息。邵素清在该还款协议中承诺,在中弘公司付清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欠款后,不再享有中弘公司及下属所有院校的任何股份。中弘公司在该还款协议中承诺,若中弘公司下属的学校转让(包括公司股权转让),则自公司或公司股东收到转让款之日起三日内中弘公司向邵素清一次性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欠款。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0万元。

 

    还款协议签订后,中弘公司仅向邵素清支付了50万元。200558日,邵素清通知中弘公司解除双方于20049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中关于分期还款方式的约定,要求中弘公司立即归还全部欠款1378万余元及支付从2004928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并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此后中弘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邵素清遂诉至法院。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还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中弘公司具有约束力。在中弘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邵素清向其发出解除还款协议部分条款的通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中弘公司理应向邵素清支付还款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及按约定的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弘公司不服,向四川高院提出上诉。四川高院受理后,由审判监督庭张蜀俊、周钰冰、秦谊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人要“权”一人要“钱”

 

    审理中,法官了解到,邵素清认为成都中院对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中弘公司拒不执行,反而启动再审程序增加当事人诉累。中弘公司则认为,该款系投资款,不应退还邵素清,现法院判决为借款,且本息加违约金高达2336万元,这将使中弘公司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甚至将一个发展良好的企业拖垮。

 

    经过反复研究案情,周钰冰发现,双方原系好朋友,目前中弘公司经营良好,且主要系余开源父子在管理,其内心并不愿意邵素清作为股东参与经营。而邵素清投入巨资的初衷是与余开源共同创办开元艺术学校,但由于长期不能参加管理,愿意退出,因此在将案款定为借款问题上双方较易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周钰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很快对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只是中弘公司认为要其偿还2336万元,金额太大。邵素清则认为学校系自己出资创办,现在学校经营良好,自己不能分红,只拿一点利息,吃亏太大,在金额上不愿让步。

 

    找准症结后,周钰冰又分别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对中弘公司,她抓住其并不愿邵素清当股东参与管理的心理,告知其如果不愿邵素清当股东,就应积极履行还款,且公司盈利远比利息高,付利息并不吃亏。对邵素清,则告知企业经营有风险,现经营的风险完全由中弘公司在承担,在金额上做一定让步有利于案件尽快得到解决。在给当事人做工作的同时,周钰冰也没有放松对当事人的家人及委托代理人的争取。最终,双方达成还款1660万元的一致意见。

 

    分期还债分批解封保全财产

 

    好事多磨,眼看案件就要了结,但又节外生枝。邵素清提出中弘公司要立即一次性支付完毕,并且一审法院已对中弘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如果不能现金支付,就要求法院对中弘公司的财产进行处分。

 

    1660万元对中弘公司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一次性支付的确困难。如果强制执行,中弘公司将濒临险境,学校将不复存在,几千名学生面临失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眼看几经周折的调解面临流产,周钰冰灵机一动,向双方提出可否考虑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后即按比例对中弘公司财产解封,使中弘公司及时恢复融资能力。由于有前期调解工作的铺垫,双方已有很强烈的调解愿望,对该建议均欣然接受。但同时约定,一旦中弘公司不能按期足额支付款项,则恢复按原一审判决确认的金额执行(包括利息、违约金)。至此,调解协议已基本达成。但出于对中弘公司偿付能力的质疑和对法官的信任,双方都希望由四川高院一并执行调解协议,由中弘公司将款项汇至四川高院账户,再支付给邵素清。本来案件的执行应交一审法院完成,但为了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周钰冰请示庭领导同意后,决定继续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将本案的后续执行工作做好,终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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