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首页 > 案例解析 > 合同纠纷-突降暴雨宝马车受损 合同有约保险需理赔

合同纠纷-突降暴雨宝马车受损 合同有约保险需理赔

发布时间:2016-12-21

下班时分行驶中的宝马车突逢天降暴雨,道路积水导致熄火。车主为此前后支付了拖车费、车辆检测费及修理费20余万元。但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却遭拒赔。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了原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保险金等费用的判决。

宝马车主夏先生在20071月和永诚保险公司签下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为自己的爱车投下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5,000元的车险。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项里有这样一条: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0078月的一天下午五时二十分,夏先生在下班时天气突降暴雨,道路行车阻塞,慢行中道路积水,导致保险车辆熄火,夏先生当即报警,并向永诚保险公司报案,随即请拖车拖至修理厂修理。夏先生支付了拖车费500元。之后夏先生又委托相关机动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保险车辆受损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车发动机汽缸内在少量进水后,造成发动机损坏事故,为此支付了检测费16,000元。永诚保险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对除发动机损失外的损失项目定损金额为21,188元。200710月,保险车辆经汽车维修公司修复,夏先生支付了车辆维修费200,194元。上海中心气象台对事发当日的天气状况出具了一份证明,200785日下午到上半夜期间,本市杨浦区出现了雷暴雨天气,降雨时段为17点到22点,其中17点到18点的1小时雨量高达53毫米,为大雨量级,雷雨时并伴有雷击和67级偏北大风。夏先生拿着手中的证据材料向永诚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合意,遂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暴雨中行驶发生保险事故,并非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遭水淹或涉水行驶”情况,永诚保险公司不能就此免责,判令永诚保险公司赔偿夏先生所支付的车辆保险金、拖车费和车辆检测费共计216694元。永诚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同了一审法院的主要观点。同时特别指出,夏先生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分散因无法预料的事故而导致车辆损失的风险。夏先生对暴雨的发生、降水量、路面积水的速度和程度均无法预料;对于多深的水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亦可能因不具备专业知识而难以判断,因此,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夏先生不存在故意,如果此种损失无法得到保险理赔,无法实现夏先生的投保目的。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