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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卖旧车未缴养路费 被判返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12-21

虽欠缴公路养路费,瞿某依然将自己使用的旧车卖与侯先生。侯先生要求瞿某补交未果,只得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退回购车款。延庆法院判决支持了侯先生的诉求。

侯先生与瞿某互相认识,2008612日,瞿某将其使用的一辆松花江牌面包车卖与侯先生,车主为安某。618日,侯先生在使用该车时被北京市路政局养路征收稽查处扣押,理由为该车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随后侯先生找瞿某协商,要求其补交养路费未果。623日,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车辆买卖无效,退还车款4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旧机动车辆的买卖必须经过旧车交易市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原、被告买卖机动车未经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主不是被告,要求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无法实现,对此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要求判令买卖关系无效和退还车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规定退还原告的购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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