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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艺术品拍走已2年委拍人未得成交款拍卖公司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拍卖公司将委拍的艺术品拍卖后,不是将成交款及时交付委拍人,而是用作偿还公司三角债。两年来未讨到拍卖成交款的委拍人,最终将拍卖公司告上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7日内支付委拍人拍卖款人民币3895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2005312日,刘氏二姊妹将祖传古画钱贡的《孙简隶公子同胞雅会图》设色绢本(尺寸146×30cm)一卷委托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双方签订了《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30万元。

 

    2006625日,拍卖公司将该幅古画以41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事后,拍卖公司一直未将拍卖成交的事实告知刘氏姊妹,直到200711月才将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交给刘氏姊妹,当刘氏姊妹向拍卖公司索要拍卖款时,拍卖公司却以资金紧缺为由拒绝给付。经多次摧讨,2008328日,拍卖公司给出立据一张,立据写明:刘氏二姊妹送来的一幅钱贡手卷参与拍卖,已于2006625日成交,成交价扣除10%的佣金,应得369000元。因公司两年来存在三角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原因,迟迟未及时与客户结本金,深表歉意,并给予一定时间宽允,一旦公司有钱进来立即结帐,外价利息给予补偿……。然而,几个月又过去了,拍卖公司对支付拍卖款之事仍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刘氏姊妹将新世纪拍卖公司告到黄浦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拍卖公司支付拍卖款389500元,赔偿自2006625日至法院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

 

    经法院合法传唤新世纪拍卖公司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拍卖公司将刘氏二姊妹委托拍卖的艺术品拍卖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拍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原、被告双方对拍卖佣金没有约定,根据国家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拍卖公司立据上所书拍卖成交价扣除10%的佣金的提法缺少法律依据,刘氏姊妹要求拍卖公司给付拍卖款389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应从2008328日拍卖公司立据时起算。由于拍卖公司未到庭应诉,放弃对事实的答辩,法院对本案作出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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