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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彩中500万大奖 错过兑奖期告状

发布时间:2016-12-21

买彩票幸运中得500万元大奖,却因为超过了规定的28天兑奖期而未能兑奖而化为泡影,在北京务工的汪亮解为此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体彩中心作出的28天兑奖期限规定无效。

  汪亮解的理由是,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于法无据,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格式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另外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对彩民没有约束力。

  北京市一中院判决驳回汪亮解的诉讼请求。

  彩民:

  照顾病重岳父错过兑奖期

  2000年起就开始购买彩票的汪亮解是一名在京打工的安徽省籍农民。2007729日,他在北京市体彩中心下设的吴家村甲1号投注站购买全国联网体育彩票第07087期“七星彩”4注。该彩票注明:“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当天,该期彩票开奖。

  在获悉自己中了特等奖的消息后,汪亮解于2007918日到北京市体彩中心兑付奖金,体彩中心以兑奖期限超过28天为由拒绝。此后,汪亮解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诉状。

  汪亮解说,他在购买彩票的当天回老家照顾病重的岳父,回京后才获悉自己中奖消息,即在2007912日上午与体彩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并于当月18日兑付奖金,但体彩中心以兑奖期限超过28天为由拒绝。

  法院:

  兑奖期条款合理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汪亮解购买体育彩票后,即与北京市体彩中心形成了彩票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但“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这一条款的内容,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该合同条款,中奖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否则就要承担中奖彩票不能兑付的风险。汪亮解认为28天的兑奖期限太短的诉讼理由不充分,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28天兑奖期限的规定没有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彩民,对彩民没有约束力的诉讼理由,法院审理认为,“本彩票以当期开奖次日起计28天为兑奖期,逾期不再予以兑奖”这一条款已明确印制在彩票上,且汪亮解购买彩票长达7年之久,理应知晓其中的规则。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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