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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托运手机丢失 运输公司仅赔五倍运费属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6-12-21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谢某1万余元损失。

 

   谢某委托运输公司向郑州托运一件包裹(内有六部手机),支付10元托运费后,运输公司工作人员向谢某出具了运输单。事后,手机在托运过程中丢失,谢某与运输公司交涉时,运输公司仅同意依运输单上的合同条款规定,按托运费用的五倍赔偿谢某。为此,谢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出具的运输单为该公司印制的格式合同,此合同为保护运输部门利益单方面制订的合同,应属霸王合同。在该公司工作人员未尽告知义务,又未让谢某签字确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条款对谢某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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