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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隆鼻没有使用指定品牌,是不是以次充好

发布时间:2016-12-20

高小姐是一名“90后”,一直以来对自己的鼻子不太满意,想通过整形手术让鼻子变得更挺。在打听一番后,高小姐看上了一款韩国进口知名品牌假体材料。手术前,高小姐再三提出要使用自己指定的假体材料。

  手术也很快结束了,不过高小姐留了一个心眼,她让医生把她的手术材料盒拿给她看一下,结果就这一看看出了问题,竟然是另一款从没听说过的假体材料盒,并非是高小姐反复要求的那一个品牌。感觉被骗的高小姐气不打一处来,当即和院方理论。协商之后,医院同意退还了本次手术的费用6000余元,承诺以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免费更换高小姐指定的假体,并且约定如有不良症状医院愿承担法律责任。但高小姐并不满意,她认为医院给她用其他品牌的假体是以次充好,要求医院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未使用原告指定材料确属违约,但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者均为符合相关标准的优质产品,并且价格相差不大,不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高小姐质疑医院的价格表但未能举证说明,因此驳回了高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患者主动要求接受的医疗手段,患者既然事先明确指定了所用材料品牌,医院擅自更改应当视为违约。但事后双发的协议中,医院已经进行了赔偿并承诺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医院是否以次充好,判断标准并不在于什么品牌,而在于产品本身质量。医院使用的产品同样有质检证明,说明它“不次”,进货单显示两者进价相差无几,说明所谓知名品牌也不比它“好”,因此不能就因为使用其他产品就认定医院以次充好,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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