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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诊治不仔细不规范致使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2016-12-20

   姚某某,男,59岁,主因1+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上腹阵痛、腹胀伴恶心、呕吐、停止排气排便于2015721918入住某县人民医院外科。入院诊断:肠梗阻。从1000开始,分别给予吸氧、禁饮食、保护胃黏膜、胃肠减压、灌肠二次、抗感染等对症治疗。当日1855患者突然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925死亡。医患之间由此引发医疗纠纷。

   纠纷焦点

   患方认为:医院告知不到位,病情观察不仔细,错过了最佳手术时间,要求高额经济赔偿。

   专家鉴定

   经医患双方申请,2015年829日省医调委组织相关专家就此纠纷进行了技术评估和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结论为:根据相关检查诊断“肠梗阻”明确。但治疗过程中,医院对患者病情认识不够,观察不仔细,治疗不规范;考虑患者合并中毒性休克,有可能为绞窄性肠梗阻(高危肠梗阻分型),但未行急诊手术治疗。

   调解经过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及近亲属30余人情绪异常激动,直接将棺木抬到医院,并打着条幅披麻戴孝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告状,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负性影响。省医调委722日接到报案后,立即派资深调解员赶赴涉案医院。据当时参与调解的调解员介绍,到达涉案医院后,映入眼帘的是医院大门被花圈、条幅阻挡,死者的儿子跪在地上嚎啕大哭,派出所干警在现场维持秩序,附近站满了围观的居民和路人,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陷入瘫痪。

面对如此情况,调解人员一面给予死者家属最大的同情,一面又向死者儿子做自我介绍,解释解决问题的合法途径和程序,终于使死者的儿子和近亲属答应可以先行调解,但拒绝撤去花圈和条幅,也不同意尸检和做医疗事故或司法过错鉴定。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当晚12点钟,始终没有使死者家属的态度根本转变。

与此同时,调解人员还与该县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一起,组织涉案医院的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对纠纷情况和涉案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客观分析及预估,拟定了可行的方案。由于死者的大哥原是该县卫生局局长,虽然早已退休赋闲,但在死者家族中仍有较高威望,调解人员便主动向其汇报纠纷经过和医院的态度,介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和流程,取得了谅解和支持,最终在第二天下午使调解工作进入正常程序和良性状态。

   本案启示

   本纠纷案件虽然在调解人员的耐心调解和不懈努力之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都比较满意,但它带给我们的启示却是深刻的。

   首先,必须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制度观念,这一点非常重要。“对患者病情观察不仔细,治疗过程不规范,未做相关检查,病程记录不完善”,既是本起纠纷案件的成因之一,也是多起医疗纠纷的共同教训。责任心不强,制度观念淡薄,是个顽疾也是个老问题,如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能有效地解决和改进,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就会居高不下。

   其次,要把提高县级以下各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坚持不懈的抓下去。本起医疗纠纷之所以发生,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技术不过硬。本来,肠梗阻是个常见病和多发病,确诊和治疗肠梗阻并不是普通外科的疑难技术,如果涉案医院考虑患者可能为绞窄性肠梗阻而采取急诊手术探查治疗时,那么预后的情况就有可能会截然不同。当前,医疗水平不高,技术能力不强是县级以下各级医疗机构存在的普遍问题,这也是眼下大中城市的医院求医者“人满为患”,而县级以下医疗机构问诊者“门可罗雀”的重要原因之一。只有狠抓人才队伍和技术能力建设,使县级以下各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才能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也才能逐步和真正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分级收治,就近看病,合理使用现有卫生资源”的总体目标。

   第三,县级以上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1126日下发的《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制订切实可行并不是应付检查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这起医疗纠纷之所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演变成在当地引起强烈负性反响的重大医疗纠纷,主要是该县人民医院没有制订和启动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突发事件面前束手无策,无所作为,甚至采取回避的态度所致。

这个教训充分说明,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医疗纠纷频发、高发甚至恶发,将是一个时期的社会特征之一。各级医疗机构不仅需要在提高医疗质量和确保医疗安全上下功夫,也要切实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办法。否则,一旦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就会应对无序,忙乱无章,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在较大范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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