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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中学生校园致残致伤学校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20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13岁)、被告钱某(13岁)均系被告某市某镇中学学生。2013年11月25日下午课间休息玩耍时,原告周某在行走时被被告钱某用腿绊了一下,致使原告倒地受伤,造成周某左脚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77993.3元。该案最终三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结案。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系某市某中学学生。2013年9月7日上午课间,这两名学生在教室追逐玩耍时,赵某跌倒造成肝挫伤。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1736元。该案最终三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结案。

    【以案说法】

    以上两起典型案例是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伤害赔偿案件,受害学生与侵权学生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对行为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有侵权行为能力人的,应由侵权行为能力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系过错责任,即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人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法官亦是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来对受害人、侵权人、学校的责任比例进行划分,结合受伤原因、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及学校的日常管理、教育、事后处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法官提醒:校园人身损害案责任划分有标准

    孙法官介绍,处理校园伤害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有《侵权责任法》,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不仅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承受巨大的痛苦,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今年上半年,该院先后受理了多起中小学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情况一般比较复杂,一些遇到此类事故的受害者监护人在致害人监护人不愿赔偿的情况下,往往迁怒于学校,导致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

  法院建议:定期对教学场所及设施安全检查

    针对校园人身损害案件,某法院向仪征教育局发出了司法建议,部门联动,护航青少年健康发展。

    法院指出,近年来,因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或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有的伤害甚至导致学生伤残,家长要求学校和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多发,某法院建议中小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突出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增强学生对危险行为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法律、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健全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对教学场所、场地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堵塞学校安全隐患漏洞。

    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措施,并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学校医务室建设。学校应配备专门医务人员,以便发生校园伤害后,发挥其在判断伤情、及时救助受伤学生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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