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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潍坊发生交通事故青岛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19

【案情介绍】

 

2008611日,侯某某驾驶鲁G×××、鲁VG×××重型半挂车沿济青高速公路青岛方向行至240公里处,与前方在右肩停车的被告杨某某驾驶的鲁B×××大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林某、刘某受伤。经交警法医鉴定林某为10级伤残,刘某为3级伤残。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高密大队于20087月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侯某某、杨某某共同承担林某、刘某伤害的同等责任,林某、刘某承担自身受伤的同等责任。刘某、林某系母女,户籍均属于农业户口。鲁G×××主车、鲁VG×××重型半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潍坊,实际车主为王某某,其住址在潍坊;鲁B×××大型普通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青岛市市南,登记车主为青岛某运输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北区,实际车主为苏某某,住址在寿光。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分别接受林某、刘某委托后,认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和高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林某、刘某可在事故发生地高密诉讼,亦可在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青岛诉讼,但是青岛市与高密市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是不一样的。2009年,青岛市按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比高密的多4159元,青岛市按农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标准比高密的多2868元。具体到本案,林某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刘某是按农民计算残疾赔偿金,林某、刘某在青岛诉讼比在高密诉讼,残疾赔偿金分别多出8318元和45888元。因此,在律师建议委托人向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权益。

 

本案还有二个关键的法律问题:1、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如何确定?2、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双投双赔?

 

律师代理意见:1、赔偿比例的问题。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辆的被告应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60%70%赔偿责任。2、交强险如何赔偿的问题。主挂车连接使用时,挂车离开主车的作用,就无法运行,而主车因为挂车的存在更增加了其危险性和破坏力,因此,主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可视为主车和挂车共同侵权,保险公司应在主车和挂车责任限额之和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即双投双赔。

 

【法院审判】

 

市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受理林某、刘某起诉后,鉴于两案属于同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一致,决定合并审理。经审理,法院判决两保险公司按三份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60%确定赔偿比例。据此,法院扣除被告诉前已支付刘某赔偿款80000元,判决承保鲁B×××客车的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74184.15元,向刘某支付47815.85元;承保鲁G×××主车、鲁VG×××重型半挂车的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234000元;被告苏某某、被告王某某共同赔偿刘某8463.17元,被告青岛某运输有限公司对苏某某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小结】

 

本案系一起在高速公路两辆机动车相撞致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在律师的建议下委托人选择在青岛诉讼,残疾赔偿金多争取5万多元。事实上在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中,作为赔偿权利人在证据搜集与使用、选择法院、诉讼时机、诉讼请求、诉讼保全等方面有很多需要注意事项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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