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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分二次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19

【案情介绍】

 

201054日,王某驾驶鲁UT×××号出租车沿香港东路东向西行驶至海尔路路口左转掉头时,出租车前保险杠与张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车身左侧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0520日出具(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因无确凿证据证实,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先后在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401医院治疗,张某某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索赔事宜时仍未出院,已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无力承担后续医疗费。

 

律师接受张某某委托后,决定本案先追索医疗费以减轻张某某家属的压力,等张某某治疗结束后再索赔其它的赔偿项目。

 

2010524日,律师代张某某向法院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出租车公司及其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已发生的医疗费。律师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查清,考虑张某某伤害情况,应根据公平责任的原则,王某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合理;出租车公司作为机动车的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万元限额的范围内不分过错不分项予以赔偿。

 

在张某某治疗结束后的第二个月即20101128日,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起诉同时申请伤残鉴定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在张某某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后,追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合计45万余元。本次诉讼的关键是在于张某某能否按青岛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此,律师根据张某某及家属提供的情况,向张某某原工作单位、租赁房屋的房东及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多方面搜集在青岛工作居住超一年方面的证据。

 

【法院审判】

 

第一次起诉:基于青岛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交强险122000元限额赔偿不区分医疗费、伤残死亡费、财产损失审判精神(2010610日以后起诉的案件交强险才按分项限额处理),法院判决如下:1、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万元(截至开庭之日已支付的医疗费);2、王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1613.3元;3、出租车公司对王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次起诉:基于我方诉讼证据准备极为充分(尤其是关于在城镇居住超一年方面的证据),王某某征得承保肇事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王某某的赔偿在扣减出租车合理损失后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43万元。

 

注:为保护委托人隐私,上述所提及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十级变八级,残疾赔偿金多九万

 

【案情介绍】

 

2010510日,青岛某研究所职工鲁某驾驶鲁B×××号机动车沿中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夏庄路路口处,与沿人行横道东向西横过道路至此的金某某相撞,致金某某受伤。经四O一医院诊断,金某某锁骨粉碎性骨折(左)、多发肋骨骨折(左侧1244)、胸部软组强挫伤、脑外伤反映,医疗费由某研究所垫付。2010512日,交警认定鲁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金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金某某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一直未达成一致。

 

【律师办案过程及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金某某委托,在起诉同时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法院指定青岛万方医学司法鉴定所对金某某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司法鉴定通常依据医院病历做伤残鉴定。按四O一医院病历记载,金某某是四根肋骨骨折,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之标准,只能构成十级伤残。律师注意到金某某在体检时其疼痛与病历并不相符,建议金某某再去医院拍CT。经市立医院复查,发现金某某左侧210、右侧1011肋骨骨折。最终,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某某伤残构成八级。据此,律师追加残疾赔偿金为137408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根据我方提供证据及鉴定报告,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金某某的医疗费2540.3元、残疾赔偿金137408元、护理费1320、交通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误工费12696元,判决如下:1、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12540.3元;2、某研究所赔偿金某某经济损失16316元。

 

【办案小结】

 

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赔偿权利人评定的伤残每增加一级,就意味着赔偿权利人可多获赔49996元(按2011年青岛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4998元计算)。与司法鉴定部门沟通,正确、公正地为赔偿权利人做好伤残鉴定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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