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姻纠纷案例
彩礼也叫聘礼、财礼,就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财物,我国婚姻缔结深受古代传统思想影响,尤其在农村最为普遍。
彩礼习俗来源于我国古代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其中纳征(又称纳币),就是彩礼。彩礼和亲迎(也叫迎亲)至现代婚姻习俗中,保留比完整和比较受重视的传统礼节。
随着离婚案件不断上升,男方要求退还彩礼较为普遍。为此,2003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法释(2003)19号,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9号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时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当退还彩礼。退还时应退现金或物质或全部或大部分或少部分退还问题,这将涉及到结婚时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进行生产和生活,并且具有一定的长期性,虽未举行婚礼但已经共同居住和生产的,也应视为共同生活)、结婚时间长短和导致离婚的过错责任和女方是否将彩礼用于购置结婚财产等情形综合判定。
[案例]:2007年5月23日,原告李国良诉被告莫匀生、覃云返还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经罗甸县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调解结案。
案件情况:2006年11月份,原告儿子李光辉与被告莫匀生、覃云之女莫倩认识并初步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3月11日,原告方按风俗习惯邀请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董泽荣等亲友到被告家认亲“要八字”,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之手交给被告莫匀生现金840。00元“八字钱”(平均分装于7个红封内),原告方同时送鸡、肉、酒等物给被告方。2007年4月16日,原告方又邀请了高正谋、王太荣、李正华等亲友到被告莫匀生住处按风俗送彩礼。当天,被告莫匀生、覃云及莫倩等人在场,原告方通过高正谋将彩礼现金18800。00元及现金260。00元小菜钱交给被告覃云,覃云将该款放于客厅内香火下面的电视机上。
原告之子李光辉与被告之女莫倩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7年6月28日,经罗甸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二被告莫匀生、覃云共同返还原告李国良彩礼现金人民币2000。00元,限于2007年7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被告莫匀生、覃云要求将剩余彩礼现金人民币17900。00元作为其女儿莫倩与原告李国良之子李光辉在恋爱期间已怀孕而需要进行人工流产所发生的费用及补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149。00元,原告李国良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