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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案例之四

发布时间:2016-12-19

案情是:冯先生(化名,原告)与董女士(化名,被告)于2009年在成都武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的2010年,冯先生独自来到北京发展,而董女士则于201110月去了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由于二人远隔千里,逐渐产生了隔阂。一次偶然的机会,冯先生从老乡那里得知董女士在深圳有了第三者。早已对董女士没了感情的冯先生只想尽快与董女士离婚,但董女士却要求冯先生支付其五十万元所谓的补偿金才肯离婚。万般无奈之下,冯先生只好委托本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离婚手续。

由于冯先生在北京没有经常居住地,而董女士离开成都也未满一年。因此,该案只能向董女士的户籍地,成都武侯区法院起诉。选择好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后,本律师又在冯先生的配合下取得了董女士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在做好打官司的全部准备后,本律师于今年4月份来到成都,先前往董女士的户籍地调取了其户籍信息,然后将起诉材料递交给了武侯区法院,立案非常顺利。为了尽量缩短该案案件的处理时间,本律师按照以往的办案惯例,拨通了董女士的电话与其就离婚问题进行谈判,尝试协商解决二人的问题。起初,董女士还态度还十分蛮横,声称见不到五十万元钱就坚决不离婚。对此,本律师早有准备。首先告知其根据婚姻法的原则是离婚是迟早的事儿,没有离不掉的婚;然后又利用已经掌握的被告第三者情况,对董女士的婚外情行为进行了简单的描述,并对其自认为我方不知道的情况予以强调。同时告知董女士如果不同意离婚,我方将在法庭上出示其全部婚外情的证据,并要求索赔。到那时,不仅董女士拿不到所谓的五十万元补偿金,还要对冯先生进行赔偿。这番话听的董女士瞠目结舌,说话一下子没了底气。通话后的第二天,董女士便给本律师打来了电话请求和解。在争得了冯先生的意见后,本律师与董女士定好在开庭当日双方在法院达成离婚调解书,双方在离婚的基础上均放弃财产补偿或赔偿的要求。

开庭当日,冯先生在本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与被告董女士当庭达成调解意见。法院也于当日为双方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案件圆满结束。《完》

近年成功婚姻继承案例选:

1、接受玛丽女士(西班牙人)的委托,成功代理李某诉玛丽离婚一案。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女方购有较大数额的股票,并在银行有存款。通过我方积极调取证据,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配合,查处了原告李某的真实财产,从而成功地为玛丽女士争取了更多的财产。

2、接受李先生的委托,成功代理李先生诉被告王某离婚析产一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双方婚前共同出资所买。我方主张该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在相关证据的支持下,法院判决该房屋有李先生50%的份额。

3、接受张先生(美籍华人)的委托,参与张先生与其妻子宋某的离婚谈判。双方因对财产(包括房屋、汽车、公司股权、股票及基金收益等)和子女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一方存在隐逸和转移财产的行为,经过我方介入双方谈判,最终为张先生挽回了较大数额的经济损失。

4、接受陈女士委托,代理陈女士与赵某离婚一案。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且无重大过错,仅经过一次诉讼,法院就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请求。

5、接受丁女士(香港人)委托,代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案。丁女士与前夫张某(北京人)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三岁儿子的抚养权归其丈夫张某,张女士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后张女士非常思念儿子,想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我方通过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出了种种对女方抚养儿子有利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儿子归丁女士抚养。

6、接受王先生委托,代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王先生的父亲和王先生的继母宋女士婚后有一套共有房产,但该房产登记在其继母宋女士名下。后王先生的父亲去世,未进行遗产分割,该房产由宋女士继续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宋女士私下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的哥哥。后法院判决宋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维护了王先生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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