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首页 > 案例解析 > 分居夫妻”不搭介“ 一方欠债判单方承担

分居夫妻”不搭介“ 一方欠债判单方承担

发布时间:2016-12-19

 一家快餐服务社因拒付副食品进货款,这家快餐服务社的老板和其妻一起被告上法庭,因其妻子与丈夫长期分居“不搭介”,青岛松江区法院判决快餐服务社的老板阿龙支付原告曾先生货款19.62万余元。

  20059月,家住本市的阿龙开办了一家快餐服务社,因与几家公司约定了送快餐的生意,所以仅2个月,生意一下子红火起来。为方便副食品进货,同年11月,阿龙与做猪肉销售的曾先生建立了业务关系。从200511月开始至20079月的22个月时间内,快餐服务社向曾先生购买猪肉总货款24.6万余元。事后,阿龙虽然支付了货款5万元,但还欠曾先生货款19.6万余元。

  由于阿龙在2007年下半年开始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这笔账到今年还不结清,曾先生多次催讨,阿龙以种种理由不付款。因此,曾先生向法院起诉,把阿龙和他妻子肖惠一起告上法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6万余元。

  阿龙的妻子肖惠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参与快餐服务社的经营,另期间其已与阿龙分居,不久又离婚,与自己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快餐服务社在经营期间所欠原告债务,有欠条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该案所涉债务,虽发生于肖惠与阿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肖惠并非快餐服务社的开办人、也未参与该服务社的日常经营活动,且无证据表明其享有了该服务社经营所得。同时,二被告住所地居委会也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肖惠在20062月开始,夫妻已经分居,20077月办理离婚手续。故原告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