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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帐-将公司转账卡私借他人

发布时间:2016-12-15

   因为朋友耿某缺乏资金做生意,丁某便将自己所在公司用作转账的银行卡私自借与朋友周转,岂知朋友在取钱后却无能力返还,气愤的丁某便将朋友耿某推上了被告席。江阴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丁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错误,予以驳回。

  丁某是江阴市某机械公司的员工,丁某持有工商银行及浦发银行两张卡,这两张卡虽是丁某的,但卡上的现金确是该机械公司存入的,丁某的卡是该公司作为转账之用的。20071月,丁某的朋友耿某要做生意,因缺乏资金,向丁某借款。丁某便将自己持有的两张银行卡交给了耿某,并告知了其密码。耿某前后两次在两张卡上共计取款22万余元,但取款后,耿某却迟迟不能还钱,刚开始丁某没有在意,但当时间长了,感到事情不对劲的丁某几次催要无果。今年下半年,当丁某再次向耿某提出还钱的要求时,遭到了拒绝。气愤的丁某便将耿某告上法院。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该案中被取走的款项虽是在丁某的卡上,但实际是丁某所在公司所有的,丁某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主体错误,遂依法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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