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首页 > 案例解析 > 企业商帐-11万欠债依法可不还 因认账被判还引争议

企业商帐-11万欠债依法可不还 因认账被判还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6-12-15

    一家公司欠另一家公司11万元,因为错过诉讼期限可依法不予偿还,出人意料的是债务人却主动发函认账。从广州海事法院获悉,由于债务人主动认账,被判令还钱。这一判决引发了“情、理、法”的争论。

  该案原告是广州市黄埔港联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被告是湖南跃富选矿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公司”)19993月,湖南公司委托广州公司办理铅精矿在黄埔港码头卸车、报关等事项。广州公司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湖南公司以货款无法收回为由,未支付相关费用。今年423日,广州公司将湖南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3046元及其利息。

  今年85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公司指出,由于湖南公司拒绝付款,自己曾多次派员到对方处催讨,湖南公司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05年和2006年出具确认函,承诺将支付拖欠费用111869.97元。广州公司说,由于湖南公司确认的款项金额与自己主张的123046元相差不多,就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湖南公司没有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协议,原告应从199943日起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至200142日两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然而,被告于20011123日向原告发函确认欠款,应认定双方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此后被告分别于2003年、2005年和2006年向原告发函确认债务,构成本案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按照自己承诺的数额支付港口费用。

  没想到,案件判决后,在知情人中引发热烈争论。有的说,湖南公司真是太傻了,明明是原告错过了诉讼期,完全可以正大光明把债务“甩包袱”,干嘛还要发函确认债务?反对者认为,湖南公司不钻法律空子,一而再、再而三承认债务,反映了企业诚信的品质,难能可贵。

  还有人觉得,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是法律对涉及财产的债权债务纠纷设立了诉讼有效期,表面上看,这样有利于督促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但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债权债务一旦确立,就如铁板钉钉的事实一样不可更改,法律规定的诉讼期不符合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有失公平。

        众说纷纭,到底孰是孰非?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