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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帐-商务公司涂改现金日记账

发布时间:2016-12-15

   为了不退还合作人的1万元押金,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竟然涂改现金日记账。4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商务公司退还李先生押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商务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李先生诉称,2006年初,以自己技术支持为资本与商务公司合作,并于200649日交纳了1万元押金。由于双方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故于200749日在领取了2600元工资后离开了公司,但商务公司一直未将押金退还。现要求商务公司归还押金1万元。

       商务公司辩称,双方当初确有合作,李先生也支付过1万元押金,但早已退还。为此,商务公司提供了现金日记账1本,以证明李先生已领取押金1万元和工资2600元。

       李先生对财务账册有异议,认为账页上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但其仅拿到2600元,字迹“+退还合作押金1W”及字迹“12600”中的“1”是事后添加的。因双方对字迹是否事后添加存在不同意见,故李先生对字迹申请了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现金日记账》上“工资+退还合作押金1W”字样中,“工资”字迹与“+退还合作押金1W”字迹是否同时形成以及是否同一种笔形成难以结论。《现金日记账》上“12600”字样中,“1”字迹与“2600”字迹系非同一种笔非同时形成。

       法院认为,商务公司收取押金1万元,该行为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应归还该款。商务公司辩称已将1万元元归还,并出示了现金日记账加以证明,但鉴定结论表明,现金日记账上关于合作押金部分的金额记载内容系事后添加,故无法证明1万元押金已退还。关于现金日记账上的笔迹鉴定,因系商务公司的过错而发生,故鉴定费应由商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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