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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帐-擅自开通转账业务 巨款丢失银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6-12-15

   刘某将7.7万元存入农行,农行擅自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使刘某的巨款丢失。53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令被告农行返还刘某7.7万元及利息。

    200491日,临沂市个体工商户刘某在农业银行临沂工贸开发区支行开设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了金穗通宝卡(一折一卡),约定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2005924日,刘某的存款7.7万元被他人利用开发区农行开设的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通过金穗通宝卡转入中国农行聊城市分行宏源储蓄所,以刘某的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分四次支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双方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在农行有关规定、章程的范围内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擅自为刘某开通电话银行同名转账业务,给刘某造成存款损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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