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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帐-合伙账目糊涂 诉求股利驳回

发布时间:2016-12-15

    合伙人之间因为合伙账目混乱,且相互之间又互不认账,诉求法院又难以清单,结果其诉求被法院驳回。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合伙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82月份,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曾某三人经口头协商共同合伙开办蔡家窑场。刘某以现金作为投资,聂某以现金及钢筋、水泥等实物作为投资,曾某以熟砖一批及一套制砖设备作为投资。三合伙人的上述协议并未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投资的现金和实物也未作价入账。合伙开始后,三合伙人对合伙事务进行了分工,即刘某负责生产兼会计工作,聂某负责销售,曾某负责出纳工作。20092月底,三合伙人曾对窑场的合伙账目进行过清算,但在清算中,因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帐目有分歧而产生矛盾,聂某于是将当年的开支等原始凭证予以撕毁,所形成的结算单均未签字加以认可。此后合伙人便纷纷抽逃资金。同年6月,窑场终因缺乏资金周转且合伙矛盾加剧而停产。散伙后,三合伙人经过多次清算,但未均算成。2009816日,原告刘某凭借三合伙人未签字的,结算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聂某、曾某支付股金2万元及应得利润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等三合伙人在开办窑场时未签订书面协议,对个人投资多少、合伙盈利的享有和分担等事项均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在以后的合伙过程中又未加以确认,以致造成散伙后各合伙人之间对个人投资多少说法不一,且相对之间又互不认可,庭审中各合伙人又提供不出有效的凭据加以证实,同时,三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又未建立起有效的会计制度,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出纳账目,合伙票据缺失,账目混乱,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清算,又难以对合伙账目清算清楚。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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