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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人防工程使用到期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6-12-14

北京金贸旅馆是由人防工程改建而成的,作为承包人的吴先生于20041228日与旅馆签订了《承包合同》,此后吴先生一直承包经营该旅馆。20088月,该人防工程到期被封闭,无法继续经营,双方协商未果,金茂旅馆起诉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且要求吴先生结清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杂费。丰台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茂旅馆除电话费外的诉讼请求。

金贸旅馆与吴先生于20041228日签订《承包合同》,期限5年,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水、电、卫生、煤气费由吴先生负责交纳。200671日双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延长了合同期限。20086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防工程开发经营管理中心向旅馆发出《人防工程使用到期通知书》,通知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将于2008731日到期,要求旅馆持已到期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责任书》、使用费交齐证明材料到区民防局办理注销手续,并将该工程内的人员及物品全部清出,届时将对该工程进行查收、封闭处理。200879日区民防局《人防工程安全检查通知书》中再次明确要求“停止使用”该人防工程。2008827日,该人防工程被区民防局查封。此后旅馆与吴先生就解决善后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承包合同》,同时要求吴先生支付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共计6290.36元。 

  在庭上,吴先生辩称,金贸旅馆与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金贸旅馆尚未与人防工程开发经营管理中心解除合同。丰台民防局相当于房屋的出租方,查封该人防工程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故不同意金贸旅馆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贸旅馆与吴先生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金贸旅馆与人防工程开发经营管理中心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已于2008731日到期,且该处人防工程已于2008827日被民防局查封。因此金贸旅馆已无该处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亦无法实际经营,金贸旅馆无法继续履行与吴先生签订的承包合同。同时因合同中约定水、电、卫生、煤气费由吴先生负责交纳,据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金贸旅馆除电话费外的诉讼请求,即判决解除承包合同,同时判处吴先生支付各项费用537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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