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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一个名字错三字 起诉被驳责在己

发布时间:2016-12-14

 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纠纷和权利被侵害,老百姓往往会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那么,如果在起诉过程中遇到“张冠李戴”的情况该怎么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当事人在起诉时错写了被告单位名称而引发的官司。因为在起诉状中将被告的名称写错三个字,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本案的原告是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诉状中,原告将“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称,200610月,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为被告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制作嘉年华广告牌,2006年底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874074元,由被告公司会计孙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有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股东苗某签字,后经原告方多次催要无果。2009121日,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将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推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874074元、利息125866.60元,共计999940.60元,2、由被告公司股东吕某、苗某等11人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名称及住所地向被告“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却未能查找到“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更不要说送达了。为此该院在《人民法院报》对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进行了公告送达。后经法院到工商管理机关调查,无法查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却意外发现有一家名称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与原告所列的名称很近似。经法院通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进行询问,得知由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由于粗心大意,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致使法院无法送达。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的名称和住所地未能查找到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故法院现无法确认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合法存在,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第140条第13项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原告济宁正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全额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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