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首页 > 案例解析 > 工程欠款-无正当理由阻碍施工法院判承担侵权责任

工程欠款-无正当理由阻碍施工法院判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4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建筑施工排除妨碍纠纷案,被告郑蓉、陈世琴等以原告重庆市中大建筑集团公司施工项目影响其住所采光为由阻止施工前后近3个月,法院裁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法院查明,今年4月,原告中大集团公司承建武隆县南城中央广场的一期工程。62日,原告中大集团公司开挖靠梓桐大桥一侧的沉井时,大桥南侧隆城大厦的住户,被告郑蓉、陈世琴等人以中央广场建成后将会影响其通风、采光、通行等理由阻止施工,并要求原告必须在双方谈好后才能继续施工。627日,武隆县规划管理局对丰茂大厦、隆城大厦部分住户反映的通风、采光及车道通行问题进行了回复,对中央广场的规划作了适度调整,增设两处采光通风天井,并增设了车行通道,以方便丰茂大厦、隆城大厦相关住户的车辆通行和居民进出。之后,原告组织人员继续开挖沉井时,被告郑蓉等人仍继续去阻止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826日以郑蓉等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对工程施工的侵害,并赔偿损失12万元。被告郑蓉等在审理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中大集团公司停止施工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施工的中央广场建成后是否会对被告造成影响以及影响到底有多大,只有等该广场实际建成后才能确定,现在无法判断。法律只保护现实的和确定的损害,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损害以及不能确定的损害,法律不予预先保护。中大集团公司的合法施工权应受法律保护。因此,郑蓉、陈世琴等人阻止施工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Copyright@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鲁ICP备17024363号-1

Copyright © 2016. 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702436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