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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装修过程不幸触电死亡 按过错程度三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14

闫某在装修过程不幸触电死亡,闫某家人将刘某和聂某告上法庭。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聂某赔偿原告李侠、闫琪、闫坤、闫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7240280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侠、闫琪、闫坤、闫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201.40元。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因需改造和装饰摄影楼与聂某达成了室内装饰和广告牌安装协议,刘某给付了聂某预付款5000元,200883日,工程开工,施工工人有闫某等三人。200888日,施工工人仍为闫某等三人。下午5时许,闫某等三人进行广告牌焊接安装,在三楼焊接广告牌过程中,电焊钻断电,经检查发现活动插座的一根电线被烧断,在一楼电源闸刀开关无人看管的情况下,闫某在二楼直接用手撕扯缠绕在活动插座中被烧断电线上的胶皮,因触电抢救无效身亡。闫某父母早亡,妻子李侠、长女闫琪、次女闫莎、子闫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聂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31220元、丧葬费13687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1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赔偿19662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聂某与刘某形成承揽关系,与闫某形成雇佣关系。刘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承揽活动有监督的权利,同时亦有善意提示的附随义务,其提供的电源线路凌乱,电源闸刀正负集完全裸露在外,4家用户均使用同一电源,可随意操作,又允许聂某直接从一楼电源闸刀正负集裸露处直接连接,所以,刘某对聂某的承揽活动未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闫某是聂某的雇工,聂某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闫某麻痹大意,存在着重大过失,对自己的损害应自负部分责任。根据对造成闫某触电死亡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分析,对闫某造成的伤害和死亡后果,由刘某负20%赔偿责任,由聂某负40%赔偿责任,闫某自行承担40%责任较为适宜。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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