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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工程瑕疵承包方付费

发布时间:2016-12-14

因村委会提前验收施工工程且不严谨,未出具书面验收报告,法院判决验收后出现的裂缝、断裂情况由承包方李某支付修复费用。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06511日,延庆县沈家营镇某村委会与本村村民李某签订垒花墙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村委会)要求乙方(李某)施工的村南花墙地基上面与水泥上面平,能够保证上面的花墙不歪不裂缝保证质量。15个月后验收,不合格扣除20%承包费,15个月以前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担费用。水泥要求用广灵灰。”后在李某施工过程中,垒花墙使用白灰砂浆,进行水泥光面时使用“广灵灰”,711日工程完工。李某先后三次以诉讼方式向村委会索要工程款,并与村委会达成付款协议。

 20077月,李某找人对花墙存在的裂缝问题进行了修缮。8月初,村委会的委员、监理小组组长等成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未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后因花墙出现裂缝、断裂等情况,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扣除承包工程总款的30%计1万余元,要求李某修复不合格的花墙和地基。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承揽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并未约定使用何种方法、何种材料垒花墙,但要求使用的水泥应当是“广灵灰”,故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双方约定。双方约定15个月后验收,实际在工程完工后第13个月验收,且验收工作不严谨,导致花墙出现的裂缝、断裂等情况应当由被告进行修复。考虑双方存在纠纷,缺乏继续合作的基础,故修复工作由原告自行负责,由被告支付适当的修复费用,数额由法院酌定。原告要求扣除被告承包工程总款30%,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村委会修复花墙费用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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