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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违反约定证据不足 拖欠工程款项被判支付

发布时间:2016-12-14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胡银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启凤、何世根、刘智勇工程款14.85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119日,原告胡启凤、何世根、刘智勇与被告胡银水就德兴市女儿路固结灌浆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方式为清包,并对付款方式、双方责任、工程单价及工程量等做出了约定,其中关于质量的约定为:乙方(原告)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或甲方(被告)提供的参数施工,如乙方自作主张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应负责返工并承担费用。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08年元月初将工程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9555万元。三原告从被告处先后领取工程款6.1万元,后被告以固结灌浆工程发生了塌方事故为由,一直拖欠剩余工程款14.855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虽然固结灌浆工程发生了塌方事故,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塌方事故系三原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而造成的,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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