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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合同双方共同违约 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时间:2016-12-14

两家公司签约合作,本可以是双方共赢的好事,但先是一家公司延误工期,后另一公司拖欠工程款,最终双方对簿公堂。怀柔法院审结该起案件。

20075月,甲公司下属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承揽的北京市怀柔区某中心面层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施工,工期为2007512日至同年529日,工程单价、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总价以最后核算为准。工程完工后双方共签订三份“工程量确认函”, 其中第一份确认完成面积377.34平方米,工期为2007512日至同年610日;第二份确认完成面积8122.86平方米,工期为2007512日至同月25日;第三份为确认完成235平方米,施工期间为2007621日至同月27日。经核实,以上工程价款共计2256975元。200795日,经验收,该系列工程被确认合格。期间,乙公司分两次支付甲公司工程款共计130万元。

甲公司诉称,自己如期完工并且工程已验收合格,而被告乙公司至今未给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56975元,支付违约金531800元。

乙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期完工,工程质量有问题,其违约在先,故乙公司拖欠工程款是有原因的,并提出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6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乙公司将怀柔某中心面层铺设工程发包给甲公司,在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应依约及时给付工程款,其拖欠行为不妥。对于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因原告甲公司的确存在施工延期的情况,故应依约向被告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工程余款956975元、违约金531800元,甲公司给付乙公司违约金1128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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