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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吊葫芦”引发装修血案

发布时间:2016-12-14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修工具吊葫芦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房主谢荣庭、吊葫芦安装人郭建日分别赔偿房屋装修承揽人郭建唐事故损失各2.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7811日,郭建唐承揽了谢荣庭房屋的内外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第九条特别约定:承揽方即郭建唐在施工过程中应切实注意安全生产,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操作,如出现安全及其他事故,其责任和经济损失全由承揽方自己承担。合同签订后,郭建唐便组织人员对谢荣庭的房屋进行装修。同年91日,郭建唐租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吊葫芦,并与郭建日一起安装准备供房屋外墙装修使用。郭建日在五楼安装吊葫芦时不小心掉下去一个吊葫芦保险卡的螺丝,下楼寻找了许久并未找回,此后其也未将事情告知郭建唐,便匆匆下班。下午安装完吊葫芦后,郭建唐未全面检查吊葫芦是否可以工作就跨上吊桥,因吊葫芦保险卡失效,郭建唐随吊葫芦的板桥从五楼直坠地面致伤,经遂川县循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二级伤残,在医院治疗先后花去了医疗费2.7万余元。200878日,郭建唐一纸诉状将房主谢荣庭、吊葫芦安装人郭建日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7万余元。

         被告谢荣庭到庭参加了诉讼,其辩称,原告郭建唐作为从事建筑工作多年的包工头,明知使用吊葫芦危险,但仍然在装修工作中使用,且在使用前未认真检查吊葫芦的使用安全,原告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才造成了事故发生。其与郭建唐为承揽关系,根据《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此次事故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被告郭建日未到庭应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建唐从事多年房屋建筑工作,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常识,其在装修被告谢荣庭的房子时租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吊葫芦,且在安装完吊葫芦后未进行相关的承载安全性能检查就冒然上桥施工,后因葫芦丝保险卡失效导致自己受伤,原告自己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建唐与被告谢荣庭签订的《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但郭建唐不具有承揽工程资质,被告谢荣庭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过失,法院对被告谢荣庭的抗辩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谢荣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建日参与安装吊葫芦工作中对其在安装过程中出现的瑕疵而未及时向原告尽告之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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